各镇党委、政府,县属及省市驻高各帮扶单位:
根据甘肃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关于开展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甘脱贫领办传发〔2020〕55号)有关要求,开展新致贫返贫户纳入、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的动态管理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及时纳入新发生的贫困人口。对因疫情或其他原因致贫的农户开展识别工作,新识别的收入标准为人均纯收入3218元,其它标准和程序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贫困人口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甘脱贫领发〔2019〕23号)执行。新识别和信息采集工作完成后,及时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家系统)中录入新识别贫困户的基础信息和致贫原因。
(二)及时纳入新发生的返贫人口。对因疫情或其他原因返贫的脱贫户开展识别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贫困人口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甘脱贫领发〔2019〕23号)标准和程序执行,在国家系统中标注返贫,并录入返贫原因。
(三)及时纳入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按照《关于建立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的实施办法》(甘脱贫领办发〔2020〕16号)确定的监测范围和监测程序,对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户开展识别工作。脱贫不稳定户摸排范围是2014年至2019年脱贫户,要重点关注2019年底人均纯收入低于4000元的脱贫人口,对符合条件的在国家系统中予以标注,录入其返贫风险;对新识别的边缘易致贫户,录入基础信息和致贫风险。对于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要及时录入帮扶措施,标注返贫和致贫风险是否已消除。
(四)户籍信息和家庭成员自然变更。按照《全省脱贫攻坚户籍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对新增的户籍人口,要及时进行贫困人口补录;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贫困人口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甘脱贫领发〔2019〕23号)有关要求,对新生儿、嫁入、户籍迁入等家庭人口进行增加;对死亡、服刑、失踪、失联、服役等家庭人口进行减少。
(五)完善贫困户位置信息。利用建档立卡手机APP,采集建档立卡贫困户位置信息,上传住所经、纬度,特别是易地扶贫搬迁户要进一步完善搬迁前住所和搬迁后住所的经、纬度信息。
二、时间安排
4月30日前,完成新识别脱贫不稳定户摸底和系统标注,完成新识别边缘易致贫户摸底和基本信息录入,并将相关表册(附件5、7)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5月12日前,完成4月30日前新发生的致贫、返贫人口的相关识别认定程序,并在国家系统上标注和录入相关信息;完成4月30日前发生的家庭成员自然变更,并将相关表册(附件2、3)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5月1日以后,此项工作,随发生随录入。
5月25日前,在国家系统中,完成2019年摸底的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家庭成员自然变更,对于通过帮扶,致贫(返贫)风险已经消除的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进行标注;完善新识别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的基础信息、收入情况、帮扶措施等数据。同时,通过建档立卡手机APP信息核准录入数据,并完成贫困户位置信息更新工作。
(一)准确把握收入的计算周期。新识别贫困人口收入计算周期为识别月份的上一月往前推一年,到本年度的上个月。年底动态管理时再予以更新,按2019年10月至2020年9月份计算周期再采集一次。
(二)准确把握贫困户脱贫时点。全年新识别和返贫户在内的剩余贫困户,经过有效帮扶,可以在年底开展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工作时一并进行脱贫操作。
(三)及时掌握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享受帮扶措施,以及家庭成员、收入、生产生活条件等变化情况,准确判断返贫和致贫风险是否已消除,对致贫风险已经消除的边缘易致贫户,可不再进行帮扶,但不做退出处理。
(四)各镇要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家庭成员再摸排、再核准,要按照规定在国家系统上进行变更。同时,教育、住建、发改、水利、人社、卫健、医保、民政、公安等部门及时与各镇沟通,做好相关数据的比对和疑似人员的核查,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基本信息、“两不愁、三保障”信息、享受帮扶政策等信息衔接一致,真实有效。
请各镇于5月26日前,将动态管理工作总结报送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附件1-7作为文件附件一并上报)。
联系人:孙国权电话:18093625095
高台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