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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查封决定书 张环高查字[20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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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12/2020-00126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0-10-17 16:20:00
是否有效

高台县鑫展瑞恒泡塑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0724MA71QDYQXE

地址: 高台县南华工业园(高台县华能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 侯廷鑫 

我局于2020年10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200万个泡沫箱项目未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即投入生产,生产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废气未经处理,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的规定,为防止泡沫箱项目非甲烷总烃废气未经处理、无组织排放,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年产200万个泡沫箱建设项目生产配电箱 2台断电后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0年10月16日起至2020年11月15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监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备、设施存放于你单位原地,在查封期间,未经我局批准,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查封设施、设备名称、数量和存放地点详见查封设施、设备清单。

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强制措施,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高台县人民政府或张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甘州区杏林南路市政府统办3号楼608室,电话8215072),或在6个月内向甘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附件:查封设施、设备清单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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