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甘人社通〔2019〕167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 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以下简称“企业稳岗返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全省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上年末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确定(以下简称“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计算公式为:1390元×上年末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6。
实施稳岗返还政策,失业保险基金上年滚存结余须具备12个月以上支付能力,其中实施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须具备24个月以上支付能力(按照年末累计基金结余与年度基金支出测算),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一)申请稳岗返还的条件
1.一般企业稳岗返还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其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对存在失业保险历史欠费的参保企业,在补缴历年欠费后可申请稳岗返还;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2018年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8%)。计算企业裁员率时,按上年度失业保险参保职工减少人数与上年度参保职工人数比较确定。因劳动合同期满、调出、退休、死亡、自愿辞职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等情形而减少的人数视为非裁员人数,因企业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减少的人数视为裁员人数。
2.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除符合上述一般企业稳岗返还政策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18年度企业生产经营亏损(生产经营正常、2018年企业资产负债率在60%至100%之间、净利润额为负);
(2)2018年有未执行完的合同(或产品买卖协议)或者2019年有新签订的合同(或产品买卖协议);
(3)企业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的具体措施。
(二)审核认定的程序
一般企业稳岗返还的申报审核,按照张掖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转发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实施办法的通知》(张人社通〔2018〕126号) 规定的原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申报审核程序实施。
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申报审核程序如下:
1.符合条件的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填报《张掖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报表》,如实反映企业类型、上年度裁员情况、上年度失业保险费缴费情况及生产经营状况,并提交和税务机关填报口径一致的2018年度公司财务报表、生产合同、稳岗措施等资料,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对企业缴费情况、上年度裁员情况、上年度失业保险费缴费情况、返还人数、返还金额及提交资料是否齐全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后报人社行政部门。
3.人社部门会同财政、发改、工信等相关部门对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的审核意见进行联审,确定企业享受资格和返还金额,并将企业名单和资金数额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做好享受稳岗返还企业实名制信息登记工作。(县区参保企业由县区人社、财政、发改、工信等相关部门联审、公示后报市人社局备案;市社保经办机构参保企业由市人社、财政、发改、工信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审,并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三)返还资金的使用范围
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返还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其中,企业稳岗返还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补贴”科目支出,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资金从“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稳岗返还资金一次性发放,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享受其中一项稳岗返还政策。
二、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现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及以上放宽至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参保职工当年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且证书信息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http://zscx.osta.org.cn)查询系统上查询到的,可在取证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申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范围、补贴标准和审核办法按现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执行。
三、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继续落实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等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发改价管〔2016〕875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符合联动机制启动条件时,及时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降低。
四、切实抓好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稳定就业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积极稳妥、突出重点、严格审核的原则,精心组织,各司其职,协同配合,有力有序推动政策落实落地。要结合基金结余情况,加大精准帮扶力度,突出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长期吸纳就业人数较多企业的政策支持。要加强部门协作配合,严格审核把关,对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及严重失信企业,不返还失业保险费。要加大宣传力度,结合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职工技能提升“展翅行动”、失业保险惠企政策进民企等专项活动,主动宣传解读政策,多渠道扩大政策知晓度。
(二)优化经办服务。要优化审批程序,强化信息共享,缩短办理时限,实行精准推送。在审核稳岗返还时,要充分利用已掌握的企业和职工参保、领取失业保险金等信息进行审核,减少证明材料,减少企业跑腿次数。不得设定集中申报期,企业只要年度内申报,经办机构都要及时受理。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人社部关于推进失业保险“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甘人社明电〔2019〕56号)要求,尽快实现网上办理,加快释放政策红利,提高失业保险经办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防范基金风险。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情况,按月监测基金运行状况,加强情况预判和适时调控,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运行安全。要建立健全资金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加强内部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防廉政风险。要制定审核工作规程,对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涉及金额500万以上的,报请企业参保地人民政府审定。要加强技防人防,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验证资格条件,减少自由裁量权,防范内外勾结。企业要严格资金使用用途,切实把稳岗返还资金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及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对于违规使用返还资金且拒不整改或瞒报裁员情况的企业,除追回已发放的稳岗返还,还要将其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对骗取或套取稳岗返还等资金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依法严肃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各县区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政策,并按月上报困难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情况统计表和基金结余情况,在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人社局、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