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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台县人民政府2020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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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01/2020-00106
文号
高政发〔2020〕5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高台县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高台县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0-03-05 08:40:00
是否有效


解读文件链接;

《高台县人民政府2020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解读

当前,随着春耕开始、清明节临近,群众野外用火活动增加,火源管控压力增大,森林草原防火形势严峻。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确保全县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和《张掖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防火期限。草原防火期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其中1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落实防火责任。各镇、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履行森林草原防火属地管理责任,明确职责,层层分解到人,健全防火责任体系。靠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和指导责任、职能部门监管责任、森林草原经营主体经营范围内的防火责任。各镇、各职能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跟进督促检查。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带班、有火必报、报扑同步制度。各防火责任单位要加强巡逻管控,严防死守敏感地区和重要设施,及时消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县消防救援大队要24小时执勤备勤,一旦发生火险火情,及时组织扑救。对发生的火情要迅速查清原因,依法依纪处理。

三、严格火源管控。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火源管控,加强对封滩禁牧区、退耕还林区、公益林区等关键区域的火源管控。严禁在森林草原重点管控区域内点烛、燃香、烧纸等用火祭祀活动,严禁焚烧秸杆等农事生产用火,严禁吸烟、点火取暖及野炊,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草原防火部门、单位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草原防火的责任与义务。凡违反有关规定,阻挠、妨碍相关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四、加强隐患排查。各镇、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活动,全面防范火灾发生。要充实一线管护、巡查力量,突出重点部位,把握重点时段,加强日常巡护,严格进入林区草原车辆和人员检查,做好联防联保,管住重点人群。对人员活动频繁区域、林草区道路两侧、电力设施周围秸杆、杂草等可燃物集中进行清理,确保形成安全隔离带,避免因串火引发森林草原火灾。

五、强化宣传教育。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广泛开展全民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活动,结合森林草原火灾典型案例,开展“防灾减灾救灾警示教育活动。”组织开展防火宣传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户活动,引导群众文明用火、安全用火,努力做到人人皆知,家喻户晓,形成浓厚的防火氛围。

六、提高防控能力。各林草经营(管护)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组建防火队伍,配备防火设备,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加大森林草原火灾的防控力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火机构。接到报告的单位要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组织扑救,并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高台县森林草原火情报警电话:

6621616(高台县林草局值班室)

6627669(高台县应急管理局值班室)

高台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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