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高台县人民政府《关于批准集体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高政发〔2020〕44号),现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相关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
本次拟征收土地主要涉及合黎镇六二、六三村;巷道镇东湾村、红联村、槐树村、沙波村;南华镇先锋村和南寨子村;黑泉镇定平村;罗城镇花墙子村。共5个镇10行政村11宗土地,拟征收土地总面积5.044公顷(其中:农用地3.1233公顷;建设用地0.6621公顷;未利用地1.2586公顷)。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第一宗:位于合黎镇六二村,土地面积0.3216公顷(其中:农用地0.1635公顷;未利用地0.1581公顷),土地权属为集体。
第二宗:位于合黎镇六二村,土地面积1.1159公顷(其中:农用地0.3955公顷;未利用地0.7204公顷),土地权属为集体。
第三宗:位于合黎镇六三村,土地面积0.1857公顷(其中:农用地0.1847公顷;建设用地0.0010公顷),土地权属为集体。
第四宗:位于巷道镇东湾村,土地面积0.1524公顷(均为农用地),土地权属为集体。
第五宗:位于巷道镇红联村、槐树村、沙坡村三村交界处,土地面积0.3386公顷(均为农用地),土地权属为集体。
第六宗:位于巷道镇红联村,土地面积1.1467公顷(均为农用地),土地权属为集体。
第七宗:位于巷道镇红联村,土地面积0.2603公顷(其中:农用地0.2246公顷;未利用地0.0357公顷),土地权属为集体。
第八宗:位于南华镇先锋村,土地面积0.6677公顷(其中:农用地0.0066公顷;建设用地0.6611公顷),土地权属为集体。
第九宗:位于南华镇南寨子村,土地面积0.5107公顷(均为农用地),土地权属为集体。
第十宗:位于黑泉镇定平村,土地面积0.1334公顷(均为未利用地),土地权属为集体。
第十一宗:位于罗城镇花墙子村,土地面积0.211公顷(均为未利用地),土地权属为集体。
三、拟征收土地用途及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符合法律规定的土地征收情形,其用途和目的是:
第一宗:用途为商服用地,用于修建六二村二级煤炭配送网点。
第二宗:用途为工业用地,用于生产预制构件。
第三宗:用途为工业用地,用于蔬菜脱水生产加工。
第四宗:用途为商服用地,用于修建东湾村二级煤炭配送网点。
第五宗:用途为商服用地,用于农资销售配送。
第六宗:用途为商服用地,用于农资销售配送。
第七宗:用途为商服用地,用于农资物资销售配送、农作物种子储存。
第八宗:用途为商服用地,用于新建加油、加气站。
第九宗:用途为商服用地,用于新建加油、加气站。
第十宗:用途为商服用地,用于修建定平村二级煤炭配送网点。
第十一宗:用途为商服用地,用于新建加油站。
四、补偿标准
本次拟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人员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助费标准,应按照《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17〕17号)标准执行。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以及青苗补助可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标准执行。
本方案在执行期间,若国家和省(市)颁布新的补偿标准时,按新的标准执行。
五、安置方式与社会保障
拟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分别采取货币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方式进行安置。
六、听证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5日内,被征地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合法性有异议,须在公告期内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若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向高台县人民政府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村民委员会对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交的意见进行汇总后,以书面形式转报县自然资源局承办。
七、补偿登记、签约期限
自本公告期限届满,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可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等相关资料,到当地村民委员会办公所在地依法办理补偿登记。
八、禁止事项
在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高台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0日